第106章 不明事理? (第1/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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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善长闻言,又觉得这宋惠父言之有理,且引经据典,虽言语有些偏颇,但大义在于王氏,而现非于这张王二家。

朱雄英则暗自点头表示赞同,这也是他第一次对于文言文如此的喜爱,这话说的,可以说是句句在理,且自己无法挑剔了。

“有理,此儿子视我朝律法于无物,在舞夕之年竟犯下谋杀纵火的行为,虽说是童生之身,但即使日后中举为官,是问此等行为,又怎么替大明朝治理一方之百姓?

本王观我华夏之历代,得教化者得人性。君不见孟母三迁,方有孟子之伟学。郑氏重教,乃集欧阳修之大成也。

教化者,首推家族之教化。然家族之教化,何以为重?德也。

论语有言,子以四教,曰文、行、忠、信。文者,文化教化。行者,行为之规范也。忠者,忠诚为本。信者,信义为先也。

盖其四类,文占其一,德据其二。此二子道德沦丧,终成滔天大罪,其家族乃有不教之过。

现今人证、物证齐全,再多狡辩,也无翻案之可能。依律!”

说完这长篇大论的话后,朱雄英就准备开始判刑了,他开口说道:“依大明律,此二子道德沦丧,犯下谋杀纵火之罪过,致使王家一十四口,命丧一十三人。着罢去其童生之身,其家族管教家族子第不严,着令其三代不得在朝为官,凡举孝廉、日后若开科举,也一并不得其家中子弟推举亦或科考。

案犯张威、从犯王文旺以及参与实行的十人家奴,依我大明律之刑律人命卷,判决张威等十人家奴斩刑,从犯王文旺虽没参与动手,本应判处杖刑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
然,虽未参与动手,但却在其家中搜查出文房四宝之二,按杀人而得财物之例,不分首犯从犯,全部处以斩刑!”

说完,朱雄英看向一旁旁审的三司,开口询问道:“李大人,本王此等判决,可有异议?”

李善长和另外的刑部、大理寺的眼神交流一番之后,行了一礼开口说道:“殿下,此等判决,合暗律法,并无太多不妥之处。只是,我等以为,此二子尚未成年,不明事理之下,犯下滔天大罪,理应宽容,给予一次改过自新之机会。”

站在围观百姓中的朱元璋的脸都垮下来了,什么狗娘养的改过自新的机会,这都杀人放火了,有道是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,乃是天经地义之理,还给个屁机会?

而奉命观审的朱允炆、朱允熥也静静地看着自己的大哥,看着堂中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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